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精神,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用的作用,促进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按照每4年进行1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的要求,文化部定于2017年开展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此次评估定级对象为全国省级、副省级、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和县级以上少年儿童图书馆。
二、评估标准及方式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含副省级)、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详见附件,可从文化部门户网站下载)为依据,评估数据主要采用2013年至2016年评估期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次评估采取线上数据审核、实地评估和第三方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线上数据主要采取人工填报和平台自动更新的方式进行采集。
三、职责分工
文化部、中国图书馆学会、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分工负责开展评估定级工作。
(一)文化部统筹负责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中国图书馆学会配合文化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组建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级和副省级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并抽查部分县级公共图书馆。
(二)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辖区内评估定级工作,组建评估工作小组,对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进行评估。
(三)文化部委托第三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纳入评分体系。同时,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四)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参评公共图书馆将自评数据录入“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管理服务平台”(登录中国图书馆学会网站点击进入相关栏目,平台使用培训另行安排)。
四、 工作步骤
(一)2017年3月上旬,文化部组织召开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工作部署会,开展评估定级工作业务培训;
(二)2017年4月至6月,县级以上参评公共图书馆按照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将自评数据录入“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管理服务平台”,经本级文化行政部门审定后报送;
(三)2017年7月至8月,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所辖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进行实地评估,审核辖区内地市级、县级公共图书馆上报的数据;
(四)2017年9月至10月,文化部会同中国图书馆学会组织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级和副省级公共图书馆进行实地评估,审核省级和副省级公共图书馆上报的数据,同时,每个省份随机抽查两个县级公共图书馆;
(五)2017年10月底,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将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分别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和中国图书馆学会;
(六)2017年11月至12月,文化部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后,确定定级结果,命名一、二、三级公共图书馆。
五、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各级公共图书馆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如无特殊原因,各级公共图书馆都应参加本次评估工作。因故无法参加的,报上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汇总报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和中国图书馆学会备案。本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文化部将不再单独受理未参评馆的评估定级工作。
(二)评估工作小组专家成员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图书馆工作,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为人公道正派。
(三)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各级公共图书馆如有弄虚作假或违纪行为,文化部将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请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本地评估定级工作方案,确定1名评估定级工作联络员,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络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电话、手机、电子邮件)分别报送文化部公共文化司、中国图书馆学会。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
联 系 人:王 来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ggsjg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100020)
中国图书馆学会
联 系 人:郭万里 石 慧
联系电话:010-88545653 传 真:010-68417815
电子邮箱:guowl@nlc.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3号(100081)
特此通知。
附件:1.省级(副省级)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2.地市级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3.县级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4.省级(副省级)少年儿童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5.地市级少年儿童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6.县级少年儿童图书馆等级必备条件和评估标准
文化部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