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2021年1月25日经苏州市图书馆学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苏州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uzhou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SS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全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团结并组织图书馆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为繁荣和发展苏州市图书馆事业,促进苏州市和谐社会的形成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本会挂靠单位为苏州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行政、业务工作属于苏州图书馆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858号 邮编215002 网址:xuehui.szlib.com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图书馆专业人才;
(三)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科研成果,促进学术成果的应用;
(四)编辑出版图书馆刊物,促进专业信息传播;
(五)促进全市文献资源建设,提高文献资源共知、共建、共享的程度与效率;
(六)加强国际、国内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
(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促进图书馆事业社会化发展;
(八)传播、普及图书馆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与信息素养;
(九)推动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十)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和图书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十一)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在图书馆工作1年以上者;
2.具有助理馆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
3.在图书馆工作5年以上者;
4.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文化、教育、科技等相关行业的领导者;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和发展的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团体会员
1. 参加本会活动;
2.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组织参与并协助本会开展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若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若被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设立本会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相关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三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25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