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更新日期:2021/1/26 0:00:00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且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决定设立本会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相关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提交监事工作报告和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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