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2/6/6 15: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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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江苏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Jiangsu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缩写 为JSL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的社会(民间)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文化强省”,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繁荣学术研究,促进我省图书馆事业与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单位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文化厅、江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在南京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行政、业务工作属南京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189号,邮编:21001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图书馆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活跃学术思想,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加强同国际图书馆界和国内省市图书馆界联系与合作,参加IFLA、中国图书馆学会和其它省市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传播、普及图书馆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图书馆学研究动态和成果;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承担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为本省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中国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为科研服务,做科研的信息支撑系统,促进知识经济发展;

(五)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介绍、评定和推广本省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七)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八)传播推广先进技术,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九)与南京图书馆联合办好《新世纪图书馆》和《江苏图书馆之窗》刊物;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十)发展会员,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拥护本学会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个人提出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助理馆员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者;虽无职称,但从事图书馆学教育、研究或图书馆工作,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一年以上者、专科毕业三年以上者、中专毕业五年以上者;虽非大、中专毕业,但在图书馆工作十年以上并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热心和积极支持图书馆学会工作的文化、教育、科研部门的(人士)领导干部。

(二)单位会员:

全省各系统各级各类图书馆;各市图书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凡愿意参加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生产、教学、设计等企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可与本会联合(或请求协助)举办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培训班等;

有推荐新会员(个人)的权利;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个人会员

1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2  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籍。

(二)单位会员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连续两年无故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诉;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市学会推荐的会员代表、上届理事会理事、本届理事候选人及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缓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能。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与常务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提请常务理事会通过;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职务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决定增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各专业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挂靠单位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学会财务账目由挂靠单位南京图书馆代为管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修改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29日江苏省图书馆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请省学会会员,请登录网站http://jsstsgxh.jstsg.org.cn/#/login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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