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更新日期:2018/5/3 0:00:00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6.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制订本会活动计划;

  4.制订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5.决定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

  6.审批新会员和决定会员除名;

  7.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经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设专职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4.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能力;

  5.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对有贡献的专家、学者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授予学术顾问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担任)。理事长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1.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管理本会公章、财务;

  6.处理其它本会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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